【监管案例】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销售私募基金产品 营业部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

  厦门证监局

  关于对×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×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

  ×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××证券营业部:

  经查,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

  一、营业部负责人自2016年任职以来未强制离岗,也未开展强制离岗现场稽核,内部控制不完善,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》(证监会通告〔2020〕66号)第十四条第一款、《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》(证监会通告〔2010〕11号)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。

  二、营业部2021年9月变更反洗钱工作小组,上述情况未及时向我局报送,违反了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68号)第十条的规定。

  三、个别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员工销售私募基金品,违反了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75号)第三十条第二款、第四十四条的规定。

  根据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》第七十条第一款、《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》第十七条、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。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,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,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。

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
  厦门证监局

  2022年12月9日

  相关规定说明:

  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75号)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,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。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,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,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第四十四条规定:基金销售机构除开展公募基金销售业务外,依法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,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三章、第四章的规定,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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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【【监管案例】员工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销售私募基金产品 营业部被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
内容摘要:厦门证监局 关于对×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××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×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××证券营业部: 经查,我局发现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: 一、营业部负责人自2016年任职 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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